五、积极清收1993年以前对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贷款,对已经发放的各类再贷款进行逐笔检查摸底,落实有关收贷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依法维护再贷款的债权。对政府专项借款、紧急贷款、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专项借款等要逐笔落实债权,按季发催收通知书,约见借款机构负责人谈话,谈话内容以备忘录形式存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合肥中心支行。
六、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及时反馈存款准备金政策实施效果。根据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合肥中心支行授权各市中心支行审批城、乡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但批准单个城、乡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50%。单个城、乡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应缴金额50%的,各市中心支行无权审批,必须上报合肥中心支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城、乡信用社个数超过辖内城、乡信用社总数50%、30%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市中心支行无权对县支行再转授权。 县辖农村信用社需动用存款准备金由其信用联社先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申请;市郊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需动用存款准备金向各市中心支行递交申请。县人民银行对照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各市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对县人行上报的申请和市郊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长(行长)同意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超过权限的逐级上报批准。
七、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业务考核。各市中心支行要将各类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报表按旬、月、季后2日、6日、8日内准时上报,对有关再贷款分析情况按季于季后首月10日内上报。报表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瞒报漏报,更不得随意篡改数据,分析报告要能全面反映各类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效果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建立《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再贷款操作报告》和《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报告》制度,各市中心支行每年1月20日以内上报合肥中心支行。其中:《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再贷款操作报告》包括对再贷款的总体情况、流动性再贷款的操作及效果、专项政策性再贷款的清收及债权维护、金融稳定类再贷款的发放和监督使用、再贴现的操作与票据市场、再贷款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和再贷款的清查表等内容。《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报告》包括有关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动用情况;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增长等情况;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和管理情况等内容。考虑到2004年的实际情况,2003年的《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再贷款操作报告》和《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报告》分别在2004年6月20日、7月20日以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