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动性再贷款管理。一是短期再贷款中的头寸贷款由合肥中心支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头寸再贷款的使用效率,头寸再贷款限额由合肥中心支行集中管理。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查、审批、发放该再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分支行出现临时头寸不足,原则上通过向上级行请调资金解决,临时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人行递交申请,各市中心支行初审同意后向合肥中心支行递交申请。合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再贷款科初审,报分管处长(处长)复审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必须报分管行长(行长)审批。审批同意后,货币信贷处下达贷款额度通知书,各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凭此通知书,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二是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根据有关规定合肥中心支行对部分中心支行实行限额再授权管理,各市在核定的限额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该再贷款。对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的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各市中心支行初审同意后向合肥中心支行递交申请。合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再贷款科初审,报分管处长(处长)复审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必须报分管行长(行长)审批。审批同意后,货币信贷处下达贷款额度通知书,各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凭此通知书,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三是根据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实行限额再授权管理。各市中心支行要严格按规定用途发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进一步加强投向监督和使用效果的考核,对用自有资金发放农户贷款低于规定比例、大量投资有价证券的农村信用社,要从严控制新增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中用于临时头寸的再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再贷款限额的5%,各市中心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审查、审批头寸再贷款。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授权的,各市中心支行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
流动性再贷款限额不足必须向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增加,审批同意后,根据下达的贷款额度通知书调增限额,严禁超限额发放再贷款。各市中心支行在再贷款每笔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制度。
四、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一是地方政府专项借款,应根据《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和有关再贷款管理要求,由合肥市商业银行提交政府借款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合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再贷款科初审,报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由分管行长(行长)审批。经行长审批同意后,再贷款科具体办理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合肥市商业银行签定的再贷款合同规定的具体时间督促收回。同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商业银行三方协议,进一步督促安徽省财政厅及时归还政府借款本息,加强政府对中央专项借款的管理。二是紧急贷款的管理,应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总行批准限额范围内发放紧急贷款。符合申请紧急贷款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提出紧急贷款申请前,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详细说明发生或可能发生支付危机的原因、目前状况、已采取的缓解支付压力的各项措施及效果、有关支付情况的发展趋势及可能出现的后果等情况,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申请书》(附件四),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并提交足以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书面文件和资料,送人民银行审查,人民银行还要拿出辖内的救助方案,以行文上报合肥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收到紧急贷款申请后,货币信贷处会金融稳定处要及时进行处理,货币信贷处根据安徽银监局就借款人是否需要给予紧急贷款救助提出意见或建议及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行长或分管行长复核后,以行文上报总行,经总行批准下达紧急贷款限额后,各市中心支行办理具体手续。贷款到期,由营业部负责收回。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可申请展期一次,需报合肥中心支行并由担保人出具表示同意的书面证明,再由合肥中心支行报总行批准展期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三是处置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再贷款,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文上报合肥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转报总行,经总行审批同意,批复下达限额后,各市中心支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兑付拟撤销原自办城市信用社个人存款专项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南银发〔2001〕244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7月9日行长办公会议关于撤销原人民银行自办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南银纪要〔200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银行自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的通知》(南银发〔2001〕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用途使用和管理该再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可申请展期,需逐级上报批准展期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