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营业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属重要空白凭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应及时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 支 付 与 清 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由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拨付额度。
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须加盖市财政局预留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和授权支付通知单累计数额的额度内,清算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每月25日前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的需要,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支付凭证后,应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达的支付凭证,除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外,还须审核确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方可受理。
需要提取现金的,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