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被处罚个人姓名
、性别
、职业
、
地址
)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额
支票号码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处罚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你)处以
元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罚款代收机构名称、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式6: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
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笔,元
项目
行名
| 笔数
| 上缴国库
罚款总金额
| 协助执行
手续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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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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