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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被处罚个人姓名     、性别   、职业    
  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额           
  支票号码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你)处以       元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罚款代收机构名称、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式6: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
  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笔,元

项目

行名

笔数

上缴国库

罚款总金额

协助执行

手续费总额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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