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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本行。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你单位(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人民银行留存,一份出票人开户银行留存,一份送达拟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2、本告知书适用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附式4: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
送 达 回 证

受送达单位

或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受送达人签字

收到日期

送达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不能送达原因

备注


  备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件交其成年家属、近邻、工作机关或受送达人居住地居委会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由其收发件处签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代收者,由代收人在受送达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附式5: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字[   ]第  号
  被处罚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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