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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提交《空头支票罚款入库清单》(附式8),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的顺序,列明《决定书》的编号、罚款入库金额、协助执行手续费金额,签章后并附罚款入库凭证(复印件),提交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核实后,填制《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清单》(附式9),详细列明举报行名称、《决定书》的编号、罚款入库金额、协助执行手续费金额,提出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意见,并附《空头支票罚款入库清单》及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的依据,分别报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会计财务部门主管行领导审签后,送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支付。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行领导的批示意见,按照《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清单》中列明的内容,从人民银行“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账户,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六)资料管理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有关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

  三、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

  各级人民银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机构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空头支票罚款的,人民银行应责成其开户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开户银行依据银企协议等有关规定,应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报告合肥中心支行。

  附式1:
  XX银行XX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空头支票报告书

  报字[   ]第  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支行):
  我单位发现下列支票违规行为,现予以报告:
  违规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违规个人姓名         
  违规事实:□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额           
  支票号码         出票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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