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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举报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由举报行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在下发处罚决定的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并将《决定书》有关事项通知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四)罚款缴纳

  安徽省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暂定为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具体机构由其按照《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驻皖监〔2005〕96号)确定,并报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备案。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并向缴纳罚款的出票人出具《代收罚款收据》。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向财政部领取《代收罚款收据》,并分发至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罚款代收机构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领用《代收罚款收据》。各级人民银行、罚款代收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代收罚款收据》的保管、领用、使用等工作。

  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收到罚款后应在第2个工作日内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并于每季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罚款笔数、金额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附式6),报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和代收机构上级行。

  代收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各代收机构上报的《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罚款代收机构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通过举报行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在收取罚款的同时一并收取。或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式7),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凡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定、判决后不应处罚或减少罚款金额,以及错缴、多缴罚款,须办理退库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法院终审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直接将申请退库报告附原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罚款入库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处罚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报送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由其转送至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申请退库。经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审核同意后,出具收入退还书及批复,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省分库)审核办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被处罚单位。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将空头支票罚款退库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

  (五)手续费的支付

  1、代收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入库凭证(复印件),由代收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于每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书面申请拨付代收手续费。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受理申请后,于每年度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按上年代收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相关批复文件及入库凭证(当地国库签章确认入库的回单联复印件),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省分库)审核办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2、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支付

  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人民银行向举报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银行支付的费用。人民银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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