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银发〔2005〕186号)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将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主体
根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安徽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
为有利于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效能、监督的原则,对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和权限进行合理划分,但并不因此改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由开户银行或其管辖行(以下简称举报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就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报资料的,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通知举报行及时补报。收到补报资料后,再提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对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签署意见并通知举报行。
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提出拟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附式2、3,以下简称《告知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行长批准。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报行行政处罚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将《告知书》通知举报行。
(二)告知
举报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附式4)。《送达回证》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由举报行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将申请听证的书面报告,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提交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应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组织听证。
(三)决定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在举报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式5,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行长批准。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报行行政处罚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将《决定书》通知举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