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权利人查阅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的林业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义务人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下列林业信息,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林业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林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林业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林业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五)林业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林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七)林业行政审批项目;
(八)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九)重大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十)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一)林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二)林业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三)林业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十四)局领导成员的姓名、职务、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五)局机关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六)市林业局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七)本部门办事流程(包括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办事过程的监督)等相对固定的内容;
(十八)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十九)局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本单位重大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二十)林业重点项目相关政策、实施动态、分布图;
(二十一)林业资源数据库;
(二十二)市林业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林业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林业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林业信息。
第十二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