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局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成林办[2004]37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成都市林业局信息公开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林业局信息公开规定
成都市林业局
2004年6月9日
成都市林业局信息公开规定
(2004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林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信息,是指本局机关职能处室及各区(市)县林业局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是市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局机关职能处室及各区(市)县林业局是林业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林业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林业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林业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市林业局办公室和各区(市)县林业局办公室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林业监察部门、林业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林业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规定公开。
林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林业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林业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林业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