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不含本数)以下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以上拨款(含本数)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5000万元以上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大额退库分级审核权限的划分: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00万元(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5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8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200万元 (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100万元(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