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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3)有正式文件或其他材料说明因特殊原因,拨往非预算单位的款项;

  (4)经政府、财政有关领导签批,具有特殊用途的专项大额资金;

  (5)其它非正常拨款。

  对非正常拨款要设专簿登记,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五条 国库部门审核办理库款支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内,并确保所拨款项确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

  2、在预算单位范围内拨款要坚持“先记帐后划款”的原则。

  3、认真审核拨款单上的各项要素。核对财政拨款印章,确保拨款印章与财政机关在国库留存的印鉴卡一致。

  4、财政机关办理库款支拨使用的是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电汇、信汇凭证、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方可办理拨款。

  5、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国库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取得调整依据。对超预算又无调整文件的拨款国库要拒绝办理。

  6、对实拨资金拨往非预算单位的款项,国库部门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或依据,经逐级审核后方可办理。

  7、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国库资金,必须在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额度范围内,超额度的,国库有权拒绝划款清算。

  8、对国税部门退付的出口退税等款项,国库部门要依据其上级下达的退税指标作为办理依据。

  第六条 国库部门审核办理库款退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库审核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严格遵循库款支配的所有权原则,即哪一级库款的退付,必须由对应级次的财政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共享收入退库必须由涉及的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结构共同批准。

  2、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申请退库的财政或征收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必须向国库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和退库单位的“退库申请书”原件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之一。

  3、所退款项必须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七条 大额拨款分级审核权限的划分: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含本数)以上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拨款,由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拨款,逐级报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2亿元以上拨款,逐级报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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