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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合银国[2005]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监管力度,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大额(非正常)拨款、退库的分级审批,是指对不同金额的拨款、退库业务以及所有的非正常拨款,实行由国库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审查,国库处负责人、国库主任(副主任)按设置的权限分别在《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上审核签批的管理办法,以明确审查人、审批人意见及相关责任。

  第三条 国库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业务时,必须对其合法性、凭证的合规性以及凭证要素的填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的范围按以下标准进行界定:

  1、大额拨款是指: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以上拨款;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以上拨款;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拨款。

  2、大额退库是指: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库款退付;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库款退付;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万以上的库款退付。

  3、非正常拨款是指:

  (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或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通过临时追加指标办理的;

  (2)因特殊原因或无正式文件及依据,要求拨往财政专户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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