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组织形式和发展规模,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从当地实际出发,自主决定、自我选择,形式灵活多样。要积极引导,扶持发展,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不硬性推广一种模式,不设定指标任务,不搞评比检查。
(三)坚持探索创新的原则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改革开放中产生的新事物,它的发展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只要有利于农村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林产品销售,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林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允许探索和创造,鼓励农民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加强引导,在发展中加以规范。
三、切实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领导
各级要把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政策引导、培训宣传、典型示范等多种措施,积极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服好务。要帮助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利益联结机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防止少数人利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谋取私利,侵害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加强宣传,鼓励发展
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及市上有关部门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精神,在全行业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扶持“三农”的新载体。
(二)抓好试点,以点带面
各区(市)县林业部门要对本地涉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摸底调查,选择有代表性的1-2个组织作为试点来抓,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重点引导和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等制度,创新运行和利益联结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增强带动能力。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需求,组织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打造名优品牌,重视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要认真探索积累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
(三)搞好服务,引导发展
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满腔热情地帮助解决,积极排忧解难,为其提供有效的政策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对一些处于发展初期,暂不具备条件在民政和工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在所在区(市)县林业行政部门备案。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要适时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突破地域界限、城乡分割和传统分工,联合组建跨区域的联合社或行业协会,扩大实力和影响,增强整体竞争能力和对外谈判能力,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