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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成林发[2004]83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根据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精神,结合成都市林业实际,现就加快林业行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 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及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农业必然面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传统的生产方式、生产结构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者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联合,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解决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加工增值、共同发展、共同防范市场风险的群众组织。实践证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组织制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有利于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林业是涵盖一、二、三产业的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生态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把引导、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农村基本政策,遵循经济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造精神。在引导、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合作组织,必须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协商为基础,以章程为依据,组织机构民主选举,决策民主行使,进退自主决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责公平对等。
  (二)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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