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确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没有列入年度起草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项目,业务部门经与政策法规科协商后,可共同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局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综合性的业务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单位,应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及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依据、起草过程等材料送交局政策法规科。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依据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调研报告等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组织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或专家意见、社会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政策法规科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后,将该文件提交审议。
规范性文件原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局务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应由市委、市政府颁布的文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报送审议;属于应由我局或联合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颁布的文件,经其他行政机关会签后共同发布;属于应由我局颁布的文件,由局长签署发布。
第十条 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政策法规科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