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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我局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我市国土资源系统或我市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使用的文件,分为市层面和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我局原文转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财、物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我局不必出台规范性文件重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或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二)市人民政府或本局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就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每年十月底前征询各业务部门拟订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意见,业务部门提出拟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应当同时提供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热点和难点等相关材料。政策法规科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十二月中旬拟订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草案,提出拟订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名称、起草负责单位、草案完成时间等,报局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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