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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关于全面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和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关于全面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和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成森检[2005]10号)


各区(市)县森防检疫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圆满完成2005年目标任务。根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全市各区(市)县林业局及森防站应及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和产地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区(市)县林业局要对本辖区内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要求其填报《四川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经所在地林业局及森防站审批后填发省森防总站统一印制的《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各森防检疫机构要对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填报《四川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统计表》,并及时对被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符合检疫要求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被登记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和责任将涉及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或调出情况告知当地森防检疫机构,并取得相关手续。同时应接受森防检疫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的产地检疫或现场检疫。如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受检疫,森防检疫机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于6月15日前报经市站审核。市站将派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
  五、本项工作于今年9月结束,要求各区(市)县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以及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产地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和80%。同时工作中要注意检疫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各森防检疫机构10月20日前将《四川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和工作总结报市森防站。

  附件:1、四川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略)
  2、四川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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