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采伐作业设计,强化采伐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采伐作业设计是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监管的重要环节,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据,各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工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试行)》要求,组织搞好采伐作业设计。凡成片采伐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设计,成片采伐作业设计率必须达到100%。今年各试点县(市)成片采伐的作业设计,原则上由成都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并确保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符合规程要求。各试点县(市)伐区采伐作业设计完成后应及时向我局提出报告,并经严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批办采伐证的依据。在整个采伐过程中,要求各试点县(市)强化采伐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环节工作重点,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人签字负责。
(一)为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质量,各试点县(市)应确定1-2名素质较高的同志,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报市局审查认可, 并上报省厅备案核准后,方能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发证的同时,要认真审核把关,对商品林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应专本单独编号,并按要求建立发证登记台账,及时汇总发证数量,确保发证采伐量符合要求。
(二)要广泛宣传并坚持伐前和伐后公示制度。采伐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采伐管理好经验,大力宣传通过人工商品林采伐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的典型事例,增加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推进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良好氛围。在采伐前15天和采伐后2天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将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以及采伐、更新时间等内容向社会公示。采伐国有林场(站、所)的林木在林场场(站、所)部公示,采伐集体与个人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对公示情况,要进行拍照、录像存档,以备查验。
(三)本着谁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谁负责伐区拨交的原则,对成片林木的采伐。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发证者、采伐者、监管者五到场指定伐块周界,填制伐区拨交单,经五方签字后才能实施采伐;对零星林木的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采伐对象。
(四)实施采伐的单位和个人持采伐证上山,并严格按照采伐证的规定内容实施采伐,监管人员要履职到位,认真做好青山检尺,建立起完整的青山检尺台账,严禁超限额、超计划、超面积和超时间采伐。
(五)采伐作业完成后,成片伐区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零星采伐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