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林业局和区(市)县林业局在行政执法上的职责划分:
1、林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成都市林业局对全市范围内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较大的林业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3、成都市林业局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成都市林业局部门内部职责划分:
1、支队应与成都市林业局各业务处室加强联系,主动衔接,成都市林业局各业务处室应积极配合支队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2、成都市林业局各业务处室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的林业行政案件,认为应由各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交各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负责督促指导,属上级交办的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上报案件处理结果。
3、成都市林业局各业务处室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的林业行政案件,认为应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查处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交支队处理。
4、支队对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控告、移交,主动交代等的林业行政案件,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5、成都市林业局各业务处室按有关部门要求自行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支队工作原则和制度
(一)工作原则
1、支队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2、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不能用刑事、治安程序和手段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二)制度
1、建立行政案件登记制度。
支队接到案件后,应立即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健全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罚没财物处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公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
4、建立案件统计制度。
在成都市林业局局域网内设置“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栏目,实现信息的共享。
5、行政处罚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