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森林法》以及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关于林地征占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先行取得林业部门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林木采伐的,必须在办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才能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区(市)县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严把审查、审核和审批关。对受理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批先占林地项目,在上报材料中应有明确的意见,并附相关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对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项目,要全过程监管,跟踪检查用地情况,防止发生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四、依法治林,严肃处理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行为
各区(市)县林业局要大胆对林地进行管理。在近期内,要组织力量开展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对查实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未批先采等违法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采取严厉措施,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做出“不作违规用地对待”的决定。要迅速组织力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格按照《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绝不姑息手软。对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且必须占用征用林地的项目,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及时补办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凡是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问题的项目而没有处罚的,我局不予受理。要通过督查督办,查处典型、重大案件,理顺关系,树立起林业部门的威信,形成依法、合理、有效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做好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的档案建立和管理
各区(市)县林业局要重视征占用林地档案工作,对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和经本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项目,都要及时归档。同时,按照要求填报征占用林地分年造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