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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请做好统一申领含麝香熊胆成份产品专用标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请做好统一申领含麝香熊胆成份产品专用标识的通知
(成林发[2005]40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接四川省林业厅(川林函[2005]263号)通知,根据《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请做好统一申领含麝香、熊胆成份产品专用标识的函》(护动函[2005]60号)及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的要求,自2005年7月1日起,含天然麝香、熊胆成份的产品须统一加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对已经出厂的和库存的含麝香、熊胆成份的产品,由国家林业局一次性安排标记,以确保其经标记后的产品继续流通,直至销售完毕。2005年7月1日后未加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含麝香、熊胆成份的产品应一律停止销售。
  为落实好对已经出厂的和库存的含麝香、熊胆成份的产品的统一标记,请各区(市)县林业局组织力量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有关制药企业、医院、医药公司及其它药品销售单位的有关产品库存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对一家医药总公司设有多家分公司或药店的,请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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