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补报含天然麝香、熊胆成份库成产品及继续生产含熊胆原料药品申请专用标识的通知
(成林发[2005]65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川省林业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含天然麝香、熊胆成份库存产品申领标识以及继续生产含熊胆原料的产品标识申领事宜通知如下。请协调各地药监、工商部门敦促相关企业,完善各项手续、积极做好标识申领工作。
1、继续做好含天然麝香、熊胆成份库存产品标识申领工作。我市首批含天然麝香、熊胆成份库成产品标识申领工作正在进行,但相关企业反映有较多遗漏,经请示,同意对漏报的7月1日前生产的库成产品补报一次,请各地通知相关企业于8月7日前补报我局,以便汇总上报。企业在补报时,需注明企业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资料。
2、7月1日后将继续使用熊胆原料进行药品生产的企业,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以及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规定,向成都市林业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其年度可使用熊胆原料数量和相关药品生产量,并据此向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申请标识。申请材料中须注明产品名称、年生产量、使用熊胆原料数量、销售额、总产值等数据,并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述申请经省林业厅批准后,使用熊胆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费标准为销售额的1%。
3、使用熊胆作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尚未办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请按规定程序申办。
涉及有关其它事项请咨询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联系人:周光立;联系电话:8776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