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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关于项目兴建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和旅游环境影响的说明和是否同意兴建的意见。
  四、在成都市级森林公园内兴建符合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上报征占用林地材料时,须同时附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总体规划中相关内容和图件的复印件。
  在市级森林公园内兴建与开展森林旅游无关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确需建设的,须在符合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按照《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其定点和设计方案应经逐级审核同意,报经成都市林业局批准。上报材料包括:
  1、区(市)县林业局的审核转报文件;
  2、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对景观、环境、开展旅游活动影响的评价报告;
  4、项目定点平面图和设计方案;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关于项目兴建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和旅游环境影响的说明和是否同意兴建的意见。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五、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各有关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包括报批、命名等进行规范。各有关区(市)县林业局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好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和林木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对违法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破坏森林公园森林和林木资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5〕16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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