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林发[2005]87号)
各有关区(市)县林业局:
现将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5〕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森林公园是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自然保护的重要方面。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和林木资源,是森林景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森林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按照《
森林法》和<<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将其纳入特种用途林中的风景林进行管理。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要依法有序进行,严格遵循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坚决制止和纠正不按规划的乱建和滥占林地行为。
二、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各有关区(市)县林业局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由我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等作出说明后,同国家林业局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省林业厅。
三、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兴建符合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上报征占用林地材料时,须同时附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总体规划中相关内容和图件的复印件。
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兴建与开展森林旅游无关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确需建设的,须在符合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按照《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定点和设计方案应经逐级审核同意,报经省林业厅批准。上报材料包括:
1、相关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转报文件;
2、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对景观、环境、开展旅游活动影响的评价报告;
4、项目定点平面图和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