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当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对违法案件按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所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罚款后2个工作日内汇缴同级财政;对违法案件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中不适合当场收缴的罚款,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林业行政执法暂扣及收缴的罚没物资,严格执行规范的管理处置程序和权限
1、林业行政执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各区(市)县林业局要建立验收、移交、入库登记、保管、处置规范化管理制度;必须实行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与罚没物资处置人员相分离,由林业局计财科(股)指定专人负责罚没实物的验收、移交、入库登记、保管和处置工作,加强和完善财务监督,防止罚没物资损坏、遗失、被盗、占用、挪用。罚没物资管理处置情况要填写制作《成都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罚没实物入库、处置登记表》,装入案件档案归档存查。
2、罚没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备案”和“报告备案”两种方式分类处置。
(1)对易死亡、易腐烂变质的野生动物活体、活立木、野生动物皮毛骨肉等,实行“委托备案”处置程序。由财政部门委托林业部门按以下原则处置:属于野外猎捕的野生动物活体,应按规定进行放归或捐赠公益事业;属于国家禁止交易的动植物违禁品,按有关规定作销毁或封存处理;属于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符合国家规定可经营的野生动物皮毛骨肉、活立木,按规定变价处理,相关罚没物资的收购变价款于当日缴入同级财政指定账户。
实行“委托备案”处置程序的罚没物资,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收(放归)清单、销毁封存凭证、或变价收购清单、变价款解缴凭据等处置资料,3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对原木、锯材、木制半成品、木制成品、野生动植物制品等非鲜活林业罚没物资及赃物,实行“报告备案”处置程序。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收缴后,5日内由林业部门将罚没物资相关资料及处置建议,专案或集中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签暑处置意见,林业部门按照处置意见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对无价值或禁止使用的罚没物资,须提供鉴证认定有关说明,并在同级财政部门现场监督下实施无公害销毁;对有价值且可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罚没物资,须提供专营(专卖)或变价收购企业资质证明,以及同期3个不同市场的交易价格,由财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会同林业部门组织拍卖或变价处置,拍卖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3、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中的暂收、暂扣物资,在未结案时,可暂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结案后认定为罚没物资及赃物的,应纳入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