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林业行政案件,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时,应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再报送行政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和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的案件,不得发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5、按照成都市林业局与各区(市)县林业局签订的《2005年度目标任务书》的要求,各区(市)县林业局今年内都必须建立健全林业法制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应组建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明确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任务的科(室)作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并确定专(兼)职法制工作员,履行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各区(市)县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完善情况 和专(兼)职法制员的设置情况,请于2005年10 月30日前报送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
(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力告知书》。“较大数额罚款”应按照《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罚没财物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的各类罚没财物,均为国家财政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
成都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成府发[1999]116号)、《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成财非[200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罚没财物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处以罚款和没收款项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