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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成林发[2005]91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针对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研究加强林业罚没物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5]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目前,我市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市及各区(市)县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林业行政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林区公安派出所、基层林业工作站等,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规范行为,亟需进一步规范。
  1、市、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具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绿化条例》、《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进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2、市、区(市)县两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授权,负责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任务。
  3、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经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林区公安派出所、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是各区(市)县林业局所属或下属的工作机构,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林业行政执法。
  各区(市)县林业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出具书面的《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载明委托范围、权限、、执法文书及票据管理等事项。委托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年终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应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成都市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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