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日常目标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酌情加分。其中:主要领导重视并亲自抓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最高加0.5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头,有完善切实可行的部门管理考核办法,且认真实施的最高加0.5分;目标管理工作资料齐全、整理规范的最高加0.5分;各种材料、报表上报及时且程序正确、数据准确的最高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七、在全市林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加分的,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小组研究后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按项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八、承担市局交办事项的按项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九、市林业局各处室根据各被考核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加分,满分2分。
十、市林业局局班子根据各被考核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加分,满分5分。
第十二条 减分原则。
一、未完成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且完成量在50%(含50%)以下的,其项目基本分扣完,对目标完成量在50%以上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
二、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涉林目标的,按项扣2分。
三、未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涉林目标的,按项扣2分。
四、未完成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督办件的,按项扣2分。
五、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厅、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各直属单位、市林业局、区(市)县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5分、1分、0.6分。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非常恶劣的,可不受扣分限制。
六、目标管理督查工作差的单位最高可扣9分。
1、主要领导不重视目标管理督查工作,工作机构、人员不落实的扣1分。
2、目标责任未分解落实,未制定本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扣1分。
3、目标管理督查工作资料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扣1分。
4、各种资料、报表上报不及时或不上报的扣1分。
5、上报资料、报表程序不正确、内容不真实或数据不准确的,视其造成的影响扣1-5分。
七、未完成市局交办事项的,按项扣1分。
八、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事项的过程中,强调单位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并影响了全市、全系统目标任务和督办事项完成的扣2分。
九、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市林业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