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以自查为主,各单位每季度末要对承担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报表形式报送市林业局办公室。
二、半年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市林业局办公室。市林业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对有关区(市)县林业局进行抽查。
三、年终全面考核,由市林业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
第八条 各被考核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写出目标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各类报表,归集、整理各类资料。自查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林业局办公室。
第九条 年度考核时,市林业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采取听、看、查、问、议、评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 计分原则
第十条 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各单位承担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的基本分为70分,并按创新目标30分、重点目标30分,日常目标和配合目标共10分进行分值划解。(注:只有创新目标无重点目标或只有重点目标无创新目标的,其基本分合并计算。)
二、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控制在30分以内。
三、各单位按项目完成情况加减分。个别项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于10月底前报告,经批准调低指标后并完成的不减分,但其他未完成的则按比例减分。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第十一条 加分原则。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林业局下达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项目的,除得该项目标划定的基本分外,量化目标根据目标重要程度及完成的超额幅度加分(其中创新、重点目标加基本分值的10%;其他目标加基本分值的8%),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涉林目标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三、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涉林目标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四、完成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督办件情况的,按件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五、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以奖状、奖牌、证书为准、限集体奖)加1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8分;获省厅、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0.6分;获省厅各直属单位、市局、区(县)委、政府表彰的加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