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承担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的基本分为70分,并按创新目标30分、重点目标30分,日常目标和配合目标共10分进行分值划解。(注:只有创新目标无重点目标或只有重点目标无创新目标的,其基本分合并计算。)
二、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控制在30分以内。
三、各单位按项目完成情况加减分。个别项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于10月底前报告,经批准调低指标后并完成的不减分,但其他未完成的则按比例减分。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第十一条 加分原则。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林业局下达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项目的,除得该项目标划定的基本分外,量化目标根据目标重要程度及完成的超额幅度加分(其中创新、重点目标加基本分值的10%;其他目标加基本分值的8%),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涉林目标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三、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涉林目标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四、完成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督办件情况的,按件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五、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以奖状、奖牌、证书为准、限集体奖)加1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8分;获省厅、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0.6分;获省厅各直属单位、市局、区(县)委、政府表彰的加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六、日常目标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酌情加分。其中:主要领导重视并亲自抓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最高加0.5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头,有完善切实可行的部门管理考核办法,且认真实施的最高加0.5分;目标管理工作资料齐全、整理规范的最高加0.5分;各种材料、报表上报及时且程序正确、数据准确的最高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七、在全市林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加分的,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小组研究后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按项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八、承担市局交办事项的按项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九、市林业局各处室根据各被考核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加分,满分2分。
十、市林业局局班子根据各被考核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加分,满分5分。
第十二条 减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