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大工程”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完成不加分,未完成目标扣4分。
四、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奋斗目标、职能目标的,按项扣1分。
五、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项目和市政府新增目标的,按项扣1分。
六、未完成网络目标和专项目标的,按项目扣0.2-0.4分。
七、未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按件扣0.2-0.4分。
八、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目标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的,按件扣0.4-0.8分。
九、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事项的过程中,强调处室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并影响了全市、全系统目标任务和督办事项完成的扣1-2分。
十、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差的处室最高可扣9分。
(一)处室负责人不重视目标管理工作的扣2分;
(二)各种资料、报表上报不及时或不上报的扣2分;
(三)上报资料、报表程序不正确、内容不真实或数据不准确的,视其造成的影响扣1-5分。
十一、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市林业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根据处室年终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分别设立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等次,按考核等次及考核分值计发目标奖。
第十四条 惩罚办法
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处(室),按以下比例扣发全年目标奖金:
(一)对得分在70-79分的处室扣发10%的奖金;
(二)对得分在60-69分的处室扣发30%的奖金;
(三)对得分在59分以下的处室,扣发全年目标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林业系统目标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市工作目标的完成和政令畅通,促进全市林业事业的发展,参照省、市目标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林业系统纳入目标管理序列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