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目标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人大代表批评建议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局下达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的完成情况。
九、“两大工程”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并加强对重点目标的督查。
二、季度以自查为主,各处(室)每季度末要对承担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自查结果以报表形式报送局办公室。
三、半年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处(室)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局办公室。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四、年终全面考核,由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处(室)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
五、实事目标、网络目标和专项目标,按照牵头或下达部门的要求,由承办处(室)形成单项材料上报,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八条 各被考核处(室)要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写出目标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各类报表,归集、整理各类资料,自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第九条 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时,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听、看、查、问、议、评的办法,对被考核处(室)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第四章 计分原则
第十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双百分制。即:工作目标100分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100分。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考核的100分,由基本工作目标70分、各类加分30分构成;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分办法另发。考核结果,按工作目标折扣为80分,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折扣为20分,总分100分。
一、各处(室)承担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的基本分为70分,并按创新目标30分、重点目标30分,日常目标和配合目标共10分进行分值划解。(注:只有创新目标无重点目标或只有重点目标无创新目标的,其基本分合并计算。)
二、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控制在30分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