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成林发[2006]13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2005第15号令,各区(市)县林业局要加强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要将林业发展和经济运行放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运行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林业发展成效的精神,结合成都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林业统计数据实行归口管理
市及区(市)县林业局林业行业统计工作原则归在内设的计财统计部门(5城区及高新区除外)。单位内部报送数据时,计财统计部门必须和业务部门协调起来,加强上报数据的联审工作,统一填报口径,统一对外,杜绝数出多门的现象。
二、建立林业统计数据责任制
统计工作除设置专门机构外,还必须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有专门分管的局领导负责。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制手段,建立和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林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三、林业统计履行的职责
市、县两级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的林业统计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拟定林业统计指标和林业统计调查表;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四、规范林业统计范畴
凡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企业,均应纳入林业社会总产值的统计范畴:
一产业:经济林,其中人工商品林,工业原料林,竹林,林药,林下种植,其中,林草,林养,林果,苗木花卉业
二产业:本制家具,人造板(含纤维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地板),林竹纸,竹(笋)加工,林药加工。
三产业:林产物流交易市场,森林旅游业(含依托森林景观的农家乐),其它涉林行业。
五、林业统计资料报送、发布及管理
各区(市)局林业统计资料形成后应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局印章后按规定时限报送成都市林业局计财处汇总。林业统计资料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市、县林业统计的原始资料、台帐、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由各自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