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证》审查注册工作的通知
(成林发[2006]20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市林业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行政执法证〉进行审查注册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和省林业厅川林发[2005]224号文件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林业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林业行政执法证》审查注册工作,现就《林业行政执法证》审查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注册范围
2003年由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
二、审查注册单位
根据我市实际,为不影响各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方便执法人员进行审查注册,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注册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证。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市林业局直属单位和局机关执法证的审查注册工作。
三、审查注册处理
(一)对2003年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注册单位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的防伪标识,《林业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原持有人的执法资格,并及时收回执法证件;未经审查注册的,《林业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并由审查单位及时收回。
(二)对于已经不在岗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应当予以注销,并由审查注册单位统一收回。
(三)收回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一律送交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统一销毁。
四、要求
(一)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照2003年《林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登记表》,对本地领取2003年国家林业局统一换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逐一进行审核,认真填写《成都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情况统计表》,并于2006年2月17日前报报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同时领取执法证件审查注册的防伪标识。
(二)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林业行政执法证》审查注册工作中,应对本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情况进行清理,认真填写《成都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情况统计表》,在本地区审查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纸质报表报送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备案。《成都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情况统计表》的电子文本通过林业系统OA办公平台报送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凌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