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的通知
(成林发[2006]21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摘要转发你们。请积极协调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向有关药品生产企业传达公告精神,协助其尽快申请标识。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合法驯养繁殖有公告强制标识的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单位,尽快递交申请材料,注明种类、来源、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便审核后报省厅上报国家林业局安排标记事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第5号公告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制度”),标记范围如下:
(1)有关企业利用豹骨生产并已获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成药。
(2)200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其他生产、销售单位现有库存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
2、自2006年1月1日起,依法驯养繁殖的下列活体野生动物,须全部实行专用标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