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下达各编限单位“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成林发[2006]51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做好“十一五”期间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各编限单位“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发[2006]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林木采伐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厅分解到各编限单位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的总的控制指标和最大限量。各区(市)县林业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和串用。
二、在2006年商品材采伐限额正式下达以前,各地商品材采伐限额以《四川省林业厅关于预安排2006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川林发[2006]37号)、《成都市林业局关于预安排2006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成林发[2006]39号)以及四川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关于认真执行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的通知》等文件为准,但不得突破“十一五”限额。未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各区(市)县,不得使用非商品材指标安排商品材生产。
三、各地在不突破2006年各编限单位非商品材总限额的前提下,对非商品材进行合理安排。
四、本计划期内,将不再下达各编限单位的杂竹采伐限额计划,要求各地按照不大于2005年度的限额进行控制和安排。各区(市)县林业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杂竹采伐量报成都市林业局,由我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
五、以下需要临时增加采伐计划指标或者涉及采伐管理权限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一)省和市(州)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
(二)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经批准增加采伐限额或者需调剂分项限额的林木采伐;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五)因森林火灾、虫灾、风灾和征占用林地等需纳入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的专项林木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