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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琼银办发〔2008〕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海口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加强行政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年144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海口中心支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海口中心支行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部署、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海口中心支行辖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审查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口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海口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联络员配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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