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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四条 海口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具体审批权限划分:

  (一)第三条第一、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送分管该部门的行领导审批。

  (三)第三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分管该部门的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四)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的有关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由海口中心支行人事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及分管人事部门的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第五条 海口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号文)执行。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海口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八条 海口中心支行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海口中心支行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海口中心支行相关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海口中心支行的公开出版物;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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