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公园条例》的通知
(成林发[2006]81号)
各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
《
成都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
《公园条例》)已经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13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批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园条例》是我市继《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施行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又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公园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标志着我市公园建设和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必将对促进我市城乡园林绿化和公园事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切实抓好
《公园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现就贯彻落实
《公园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贯彻实施
《公园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
公园作为向公众提供休憩娱乐、游览观赏和防灾避险的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依法对其进行建设和管理,是我们园林绿化工作者期盼已久的愿望。
《公园条例》对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园容管理、安全管理、游园管理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公园建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园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环境,增进社会公众身心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有力推动我市公园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