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林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实行“三环两级一审”的监督方式,即项目建设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环节,市和区(市)县两级检查验收,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对造林项目分为造林项目作业设计、整地施肥栽植管护、造林成效验收三个环节。由区(市)县和市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两级,实施分阶段动态检查验收。年度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完成后,由市级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造林验收既是造林资金最后拨付的依据,又是第二年申报项目的信用凭证,也是工业原料林“单报单批”办理砍伐手续的申报依据。其它生态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相关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市林业园林局组织全年造林成效验收,市级相关部门予以配合。验收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
五、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要推行招投标制、公示制、县级财政报帐制、政府采购等管理办法。对农户有现金或实物补助的,必须实行公示,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 造林业主有下列情况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造林作业设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按实际作业设计面积计算补助范围;
2、挖窝施肥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不符合面积不得计算补助范围;
3、后期管护不力、造林质量不符合正常水平的,不纳入资金补助验收面积;
4、整体执行项目建设计划不力、或业主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当年造林建设过程中存在债务的,取消一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未使用完的,可接转下年使用;超计划完成造林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经批准可纳入下年计划。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园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