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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成都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印发《成都市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林业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投入,使用范围包括:

  1、生态公益林建设、防护林带建设、平原绿化建设。

  2、家具、造纸、人造板、制药、食品加工企业投资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3、科研、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开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实施社会造林、社会投资工业原料林建设。

  4、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

  经审定批准的项目和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预算逐级拨付。扶持区(市)县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园林局联合发文,下达有关区(市)县财政局和林业园林局,扶持市级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林业园林局。

  第十二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条件:

  项目建设业主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项目建设前期和项目验收完毕后分两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也可待项目验收完毕后一次性申请拨付全部项目资金。

  第一次拨付项目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报了《成都市市级林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并经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园林局审核同意。

  2、造林项目建设业主与具备生产资质种苗供应单位签订有《种苗采购合同》。

  3、造林项目业主完成上一年度市级林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任务,足额投入企业建设资金,与基地农户和协助建设单位无债务。

  第二次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余款或全款),除需具备第一次拨付项目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成都市市级林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所有项目的填报及审核。

  2、项目验收报告。

  3、项目资金独立用于申报项目,与其它项目无交叉、重叠。

  第十三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凭证:

  造林项目业主申请资金拨付,应填写《成都市市级林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区(市)县财政局、林业园林局初审同意,报市林业园林局审核同意后,区(市)县财政局凭审批表审核的项目和金额,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造林项目单位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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