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发展前景;
2、申报业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申报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
3、对林区农村经济组织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4、具有科技含量较高的林业产品或林业应用技术推广价值;
5、具有明显的生态功能。
第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扶持林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林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财政部门是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资金计划审核、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编制、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验收等。
项目建设业主是项目建设的主体,负责项目申报、规划设计、项目投资、工程项目实施。
审计部门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的专项审计。
二、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告。
市林业园林局每年年底制作《申报指南》,将年度林业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对象、使用环节、补助指标、分配因素和方法以及其它要求通过发文或在媒体上发布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七条 申报。
林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拟建项目单位于申报指南公告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园林和林业局及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成都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经所在地区(市)县林业园林局与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财政局。拟由市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单位向市林业园林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批准。
市林业园林局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评审,提出扶持项目及其专项补助计划,经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市及相关区(市)县林业园林局分别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相关区(市)县林业园林局在项目实施地点公布项目实施面积、补助标准等。
第九条 责任。
经批准的扶持项目,造林业主和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准的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项目建设技术规范执行。造林验收不合格的,不享受林业专项资金,由造林业主和实施单位独立承担资金责任和其他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