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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成都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印发《成都市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成都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印发《成都市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

  2007年,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林业产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林业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林业生态和林业产业建设,资金安排计划已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现将2007年成都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你们。请按照此次印发的《成都市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确保2007年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附件:1、2007年成都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略)

  2、成都市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2:
  成都市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财政支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 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园林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全市林业生态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谁造林,补助谁”的原则,坚持“促进造林质量提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和产业同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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