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发生突发火灾事故后,卫生局、医管中心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就近送医院进行治疗。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的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2 交通保障
发生突发火灾事故后,公安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县(市、区)公安、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7.3 通信保障
发生突发火灾事故后,由市信息办组织、协调重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开通专用电话、电台等通信网络。火灾造成公用电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同时积极组织通信事故区域的路由迂回调度以及故障通信设施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需要。
7.4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的基本队伍。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专业力量或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7.5 安全防护
消防人员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应配备各种消防器材、车辆工具、搜救犬、安全防护服、空气呼吸器等,完成消防任务后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7.6 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为消防部队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设备提供保障。消防部门要做好各类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能及时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灭火需要,可调用城建、交通等部门的抢险机械设备。
7.7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