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万人以上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2.2 重大火灾(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2.3 较大火灾(Ⅲ级)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或发生地为以下场所的:
(1)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
(2)大型化学危险品仓库、化工库、石油库、堆积大量可燃物资的综合库,集贸市场、货场、商场,易燃液体和气体贮罐区;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建筑密集区;
(4)火车站、汽车站、广播电台、邮电等重要交通、通信枢纽;
(5)大型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的古建筑;
(6)市、镇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重要科研单位、电子计算机中心;
(7)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等。
2.4 一般火灾(Ⅳ级)
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火灾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火灾事故时,市政府成立突发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公安、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卫生、交通、环保、建设、安监、外事、宣传、气象、地震、通信、电力、消防、驻军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3.1.1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调用各种火灾扑救物资和交通工具;发布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