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7〕106号)
省老龄委: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规范《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工作中的收费行为,在2004年我们核批了《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试行收费标准,维护了老年人的优待权益。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为8元/证,不得再收其他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局申办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当示证收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