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林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巩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青岛市森林保险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认真做好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正常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投保人投保时应将其自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500元/亩,保险费率4‰,保险费2元/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间:一年。
(四)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五)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森林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六)赔偿处理
1.免赔。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5亩。
2.计算公式。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三、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林农及林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即由青岛市级财政全额承担保险保费。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公益林保费采取市级财政统一结算,承保公司应在承保后30日内,向青岛市财政局申请核实,青岛市财政局核实后,10日内将承担的保费补贴一次性拨付给承保公司。
四、操作程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二)收集保险资料。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承保公司协助收集投保公益林明细,明细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亩数、投保公益林品种、投保公益林具体地址等信息。
(三)签订保险合同。青岛市林业局与承保公司签订协议,分年投保,一年一签。由市林业部门与承保公司统一签订保险合同,承保公司向市林业部门出具分区(市)的保险单。森林火灾赔款由承保公司直接支付市林业局,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由市林业局责成灾害发生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灾后造林,经市林业局验收合格后,将保险赔偿金拨付给所在区(市)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