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企业按照项目申请的时间,将项目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县外经局,经区(市)县外经局审核、汇总,商区(市)县财政局意见后,转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实施项目申请材料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局对企业提出的项目和资料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外经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外经局批准立项,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拨付。获得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凭批准立项通知和其他材料,向市财政局、市外经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获得其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在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外经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二):
1、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 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 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实施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项促进资金支持的金额拨付。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成都市外经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外经局负责受理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论证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外经局、市财政局每年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