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给予资金支持。对我市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对外工程承包公司和基地县外派劳务中心,以上年外派劳务人数为基数,每增派1人,给予100元人民币的培训费支持(按培训单位外派劳务人数计算,上年基数为零的,按60%计算);对新开拓的劳务市场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市场开拓费支持。对新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新办的境外生产型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前期考察费、调研费2万元人民币支持;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前期考察费、调研费3万元人民币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符合以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应条件。
第八条 申请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财政部、商务部批准,且国家支持资金已到位。
第九条 申请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支持资金:2004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居全市同类企业前列的生产型企业,为扩大出口而进行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未享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我市确定的2005年度30户重点出口企业和20户出口潜力企业,或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会和境外推销活动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资金支持:一、具有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和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外派劳务基地县外派劳务中心;二、我市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后,由相关部门新批准的国(境)外投资设立的生产型企业。
第四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时间:1、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项目,接国家批准文件一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电、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支持资金、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于6月底之前,提出申请;3、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资金支持的项目,于2006年1月10日至31日,提出项目申请。